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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测试100套(含答案)案例分析题(五)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17

1.1987年5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作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

2.吴某、胡某、何某是一个教研室的教师。吴、胡二人合写一本《民主思想史》的教材。共6章,两人约定每人写3章,各章独立构成一个专题。两人经过半年时间写完。何某帮忙进行校对,发现吴某的某些观点和自己曾经在《社会发展论》中阐述的观点一致,只是论证角度不同而已。何某又帮助联系了出版社。出书之后,吴、胡二人发现,书封页上作者署名为吴、胡、何三人。吴某认为何某没有参加创作,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何某则认为吴某在书中论证的观点很多都和自己的观点一致,况且自己也为出书做了大量工作,有权以作者身份署 名。争论尚未有结果,胡某将自己抄写的三章另书发表,吴某知道后认为胡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即将何某和胡某告之法院。问

①《民主思想史》一书的作者是谁?

②何某能以“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何某能以“为《民主思想史》一书校对和联系出版社”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

③胡某是否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

答案

1.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①作者是吴某、胡某。

②何某不能用上述两个理由以作者身份署名。

③胡某没有侵犯吴某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根本性质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现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 身。因此何某认为“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权人”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本案何某的校对和联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属于对创作的辅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劳动,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该书作者只能是参加创作的吴某和胡某。

吴、胡二人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该作品是合著作品。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全体合著人 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人同意,某个合著人不能随意行使著作权。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民通意见》第135条规定:“合著作品……,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因此各部分作者对合著作品中独立存在的作品 。可以依法处分,不受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与否的限制,本案即适用此种情况。吴胡二人所写各章各成专题,独立存在,完全可以分离开来,故吴、胡二人均可对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权,包括:署名、发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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